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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应支付加班工资?
2010-10-09 16:59:34 来源:柯和贵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三·八妇女节照常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修改后公布执行,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因此,三·八妇女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基于以上三个基本前提,三·八妇女节属于法定节假日,若用人单位不放假(半天)不仅要向女性员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是三倍的加班工资。
也许有人要跟我翻翻老黄历了:1954年3月25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的一个通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及2000年2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文)》,其中都规定三·八妇女节上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之所以有上述反对意见,是因为这些人的法律基础太差了,需要补补课: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组成,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很显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文)》是由国务院下属部委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明显高于部门行政规章。
法虽然如此,但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要想真正争取一项属于自己的权利恐怕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多做贡献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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